重点聚焦!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高温津贴

  • 来源:西安晚报
  • 2022-06-22 0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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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西安的“暴晒模式”让人酷暑难当,户外工作者们更是愈发辛苦,与大家息息相关的“夏季特权”又成为关注的热点。6月21日,西安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各用人单位要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降温费发放三个月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


(资料图)

防暑降温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不是一回事

什么情况下能领到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每天25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不是一回事。简单来说,高温津贴是工资,防暑降温费是福利。高温津贴对工作环境有限制,防暑降温费则没有特别要求。

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职工福利。而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要向职工提供必要的

劳保用品和降温饮料

提示函还要求,用人单位要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采取轮换作业方式,适当增加高温环境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要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必需药品。积极拓展“司机之家”、工会爱心驿站(服务点)、工会帮扶(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功能,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程序商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标签: 用人单位 防暑降温费 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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