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安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意见

  • 来源:三秦都市报
  • 2022-06-12 0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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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6月17日12时,反馈意见可发送电子邮件至xasybc@163.com,联系电话:029-8678598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施细则》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计入标准为改革当年全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按100元/月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保关系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人金融账户;拨至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在医药服务方面,《实施细则》明确,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保障范围。推进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按开具外配处方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结算。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执行线上线下医保同等支付政策。

逐步扩大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现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记者 文晨)

标签: 实施细则 普通门诊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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