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警公布醉酒驾驶十大典型案例
- 来源:三秦都市报
- 2022-04-15 08:39:06
- 收藏
昨日下午,西安公安交警对外曝光了近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实刑人员的十大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六例刊登,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醉驾血醇值达302.30mg/100ml事故逃逸获刑五个月
2021年7月3日0:20许,交警长安大队辖区南横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受伤晕厥在车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经查,2021年7月2日23时50分许,郑某某驾驶号牌为陕A××××2小型汽车,沿西太线由北向南进入南横线引线时,与路西侧路灯杆发生碰撞,致郑某某受伤,车辆及路灯杆受损,造成第一次交通事故。后郑某某继续驾车沿南横线由东向西行驶,又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再次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某血醇浓度为302.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7月20日,公安交管部门对郑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16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两次醉驾获刑两个月
2020年8月1日1时20分许,成某驾驶号牌为陕A××××1小型汽车在凤城二路被交警未央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查,发现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成某血醇浓度为229.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18年9月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未央大队查获,并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8月17日,公安交管部门对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重新限制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2月1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醉驾引发事故致人受伤并逃逸获刑一年零一个月
2020年6月15日2时43分许,芦某驾驶号牌为陕A××××0小型汽车沿秦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与在路中站立的范某发生碰撞,致范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芦某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6月15日3时13分许,芦某驾驶肇事车辆返回事故现场被民警控制,民警将芦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芦某血醇浓度为219.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伤情鉴定,伤者范某左下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七级。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12月8日,未央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作出终生禁驾决定。
醉驾摩托车半年内同一地点被查获刑五个月零十五天
2021年5月21日22时26分许,马某驾驶悬挂号牌为陕A××××4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太华南路被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查,发现马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马某血醇浓度为132.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马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其悬挂的机动车号牌经鉴定为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于2021年7月13日对马某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3日23时48分许,马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驾驶同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同地点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新城大队查获。经鉴定,马某血醇浓度为215.77mg/100ml。
2021年10月11日,公安交管部门对马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重新限制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20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
醉驾造成两次事故致人死亡并逃逸获刑五年零六个月并终生禁驾
2020年12月21日3时15分左右,雷某驾驶车牌号陕A××××2出租车沿大兴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家口转盘西侧时,将非机动车道内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步行的杨某撞倒,致杨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第一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继续驾车经白家口转盘由西向东逃逸至大兴东路附近时,与路边停放的三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四车严重受损,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其后,雷某继续驾车向东逃逸,后车辆起火无法继续行驶。雷某弃车逃离过程中与所搭乘的出租车驾驶员产生纠纷,大兴路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将雷某控制。2020年12月21日,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雷某血醇浓度为199.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雷某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8月5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2021年10月14日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雷某作出终生禁驾决定。
高速路醉驾引发事故获刑三个月
2021年5月4日23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车牌号陕D××××9小型汽车沿绕城高速公路内环行驶与赵某驾驶的车牌号陕U××××2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将张某某、赵某同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82.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赵某未检出乙醇。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11日,公安交管部门对张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2月23日,雁塔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