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多项交通违法记分进行调整

  • 来源:华声在线
  • 2022-02-24 14: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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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挡号牌交通违法从记12分下降到记9分,开车打手机从记2分增加到记3分,车上没放年检标志、没带驾驶证等轻微交通违法将不记分……

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对多项交通违法的记分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多项记分项目。

新规引发驾驶员热议,2月23日,记者梳理新的记分规则中与现行规则的不同,提醒驾驶员文明行车,安全出行。

多项记分修改,增加一次性记9分项目

记者从公安部交管局了解到,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记分行为和记分分值。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记分制度的作用,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修改后增加了一次性记9分的项目,删除了一次性记2分的项目。修改后记分行为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

新的记分管理办法继续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持记12分。

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驾驶准驾不符车辆,从记12分降为9分;驾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机动车记分从12分调整为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机动车违法记分降幅最大,从原来的记12分降为3分;驾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从原本记3分调整为记1分。

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提高,开车打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从记2分升为记3分;遇道路拥堵缓行时加塞、占用对面车道等违法记3分;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从记6分增加到9分等。

一些轻微交通违法不记分,如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

此外,新增了部分记分项目,卖驾驶证分数牟利记1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记12分,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路行驶记1分。

记分未满12分可通过学法减分“回血”

记分管理办法增加了“学法减分”的规定,驾驶员可通过这一方法“回血”。记者了解到,早在2020年9月,湖南全省“学法减分”系统全部上线运行。

驾驶证记分不满12分的驾驶员,符合条件且申请后,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只能从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累计最高减免6分,但不得用于减免尚未发生的交通违法记分分值。

记分管理办法还对满分学习作了详细规定,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交警部门将扣留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驾驶员需要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如果驾驶员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学习时间增加七天。一次记满12分,需要参加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链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分详情(已发网稿,详情可二维码)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标签: 轻微交通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记分管理 文明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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